李丽霞:
2014年2月11日9时20分,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你在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14号院内东侧靠南搭建的2处砖混结构、面积为39.18平方米的建筑物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3月3日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东城区分局出具的规划认证函(规(东)执函【2014】057号)认定你搭建的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于2015年4月17日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东城管限拆字[2015]030006号),限你于2015年5月2日前拆除违法建设。2015年8月3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经现场复查发现你未按照《限期拆除决定书》内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同时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上述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本行政机关于2015年7月23日,对你直接送达了《催告书》(京东城管催字【2015】030004号),要求你自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你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决定于 2016年6月12日9时30分对你在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14号院内东侧靠南搭建的2处砖混结构、面积为39.1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由于你要求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财物,本行政机关予以准许。
经复查,你未按照要求将堆放在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14号院内东侧的财物在规定时间内清理。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于2017年9月5日9时30分对你在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14号院内东侧未清理的财物将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于你,若你拒绝接收,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办理提存。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О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