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城管罚字〔2016〕295号
当 事 人:吕丽丽 女 1996年11月18日出生 无业
住 址: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范庄行政村刘庄村049号
身份证号:37292919961118XXXX
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
案 由:擅自摆摊设点
经查,2016年10月27日12时20分,吕丽丽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家园北门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贩卖五谷杂粮。现场已拍照取证。为进一步调查本案,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吕丽丽贩卖的五谷杂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吕丽丽当场停止了上述行为。吕丽丽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吕丽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行为。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吕丽丽贩卖的五谷杂粮壹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9日